貧窮的定義受主觀價值及文化的影響,很難取得共識。然而,總括而言,林林總總的定義均可歸納於以下其中一個類別:
- 採用一個以客觀方法界定的絕對最起碼生活水平,未能達到這個水平的,便屬貧窮。
- 相對來說,所擁有的及不上社會上其他人,便屬貧窮。
- 自覺無法維持生計者,便屬貧窮 (主觀貧窮)。
絕對貧窮
以絕對標準來界定貧窮的理論基礎是「僅足生存」的概念。換句話說,那些沒有足夠資源負擔若干被認定是維持生計必不可少的物品和服務,便被視為貧窮。這個標準的局限是它集中量度人的實際需要,而忽視一個人在社會上生活的需要。如何認定那些物品和服務屬「必不可少」,每個項目如何評價,亦牽涉主觀判斷,因而備受爭議。
相對貧窮
人們如果缺乏資源享有社會上一般人的慣常生活方式,有相類的食用、活動、生活條件以及享受,便算是生活在相對貧窮中。相對貧窮的量度方法,通常是採用社會上收入中位數的一個比率。以這個方法量度貧窮的最大好處是其簡單易行。不過,由於所量度的只是收入,並未能充份計及貧困人士的消費需要。例如,政府和非政府組織所提供非收入形式的福利項目,並無計算在內。同時,應採用社會上收入中位數的什麼比率(例如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六十),亦無可避免涉及主觀判斷。
其他方法
另外有兩種方法,以較主觀和顧及社會需要的方式來量度貧窮,包括標準預算法和收入替代法。標準預算法是跟從絕對貧窮的概念,但加上一些社會大眾所認同的「必不可少」需要。
收入替代法是一種消費行為模式的分析法,參考相類社會階層的消費模式,定出一個用於生活必需品的適當支出比例(如用於生活必需品的支出,相對於家庭總支出的比例高於百份之X,便被認為是貧窮)。跟界定絕對貧窮的情況一樣,如何界定和量化生活必需品,都無可避免會受主觀價值影響,引起爭議。
委員會秘書處
二零零五年五月